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维护教育公平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切实做好复试与录取工作。复试工作是保证录取质量的关键环节,是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的有效方式,根据各学科专业要求,完善复试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不断提高复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要结合我院研究生工作“服务五院、突出特色、规模适度、保证质量”的指导思想,使真正掌握学科专业知识、具有创新能力和研究潜能的考生录取到我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组织及职责
1、复试工作由我院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执行部门。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考生的资格审查、复试和体检工作。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复试小组,负责对考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学科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测试。
4、复试小组人数一般为5-9人,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二分之一,由主管教育领导、专家及导师等组成,并设组长1人,另需设秘书1人。
三、复试资格审查要求
根据我院博士研究生复试指导分数线要求,对上线考生除审查有效身份证外,还须:
1、审查应届生学生证;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审查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取消复试资格。
四、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基础测试、综合素质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试。
1、专业基础测试
重点测试考生专业基础的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专业基础测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等相结合的方式。
2、综合素质测试
重点测试考生综合素质能力。应涵盖考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研究潜能及航天基本知识等。
3、心理素质测试
重点测试考生的心理是否健康、心理承受能力及应变能力。心理素质测试不计入复试成绩,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或聘请心理测评师给出测试结论,测试结果仅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五、复试评分及拟录取原则
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得出平均分。博士研究生复试成绩占最终成绩的40%,初试成绩占最终成绩的60%。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考生的最终成绩进行综合排名,由复试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导师同意后提出拟录取建议。
六、复试流程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落实复试小组成员、复试具体时间及复试地点。
2、复试小组成员根据复试情况对每位考生进行评分,复试要根据每项复试内容的得分进行量化评分。
3、复试过程有记录。复试小组秘书要对每位考生复试过程中专家提问及考生作答做好书面记录。
七、体检工作
除国家相关规定外,凡慢性传染病、器官器质性病变,及其他认为不能符合我院学习工作要求的,不予录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任何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录取学生。
八、监督与复议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复试过程。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培养单位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九、其他
本办法如与教育部公布的最新文件政策有出入,以教育部公布的最新文件政策为准。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招生办公室电话:010-68745111
监督和举报电话:010-6837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