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16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质量,规范对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院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热爱科学,掌握坚实、系统的理论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富有创新精神,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硕士生招生对象主要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往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博士生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硕士毕业生、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优秀在学硕士生以及具有与硕士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全国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四种形式;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有公开招考、提前攻博、硕博连读三种方式。
第六条 研究生的培养类别可分为计划内定向和非定向、委托培养等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院的招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模式。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全院年度招生计划;
(三)制定全院招生简章和招生说明;
(四)组织编制、印发全院招生专业目录;
(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
(六)组织和协调全院招生报名、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
(七)制定年度录取基本要求,指导和协调各单位的录取工作。审核研究生录取名单,审批破格录取考生名单;协调和统筹全院的调剂录取工作和增招工作;
(八)协调并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培训招生工作人员,开展与招生有关的研究工作;
(十)联系有关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第九条 研究生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具有博士学位培养点或硕士学位培养点的研究所(院、台、站、园、中心等,以下称为“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和落实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项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二)确定本单位分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需求;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编制本单位招生专业目录;
(五)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积极组织生源,保证本单位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
(六)组织本单位招生报名工作,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七)按规定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考试及评卷;组织实施复试、体检、政审和录取工作;
(八)对入学新生的政治思想、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九)对本单位招生工作进行自检和监督,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处分违纪考生。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须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应接受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目标、科研工作需求、人才队伍结构,结合自身培养能力、培养条件和学生就业情况,提出本单位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需求,报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在汇总各培养单位招生计划需求数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科学院学科战略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目标,考虑全院实际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和各单位培养质量,统筹安排和制定全院的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下达。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的调整由研究生院在录取阶段统筹安排。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和研究生院当年的报考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培养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报考条件和报考办法,并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硕士生的报名日期以教育部公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日期为准。考生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按照教育部和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的具体要求进行。
博士生的招生可分为春、秋季两次进行,具体报名日期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博士生的报名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组织。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按教育部和研究生院当年的报考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科目设置、命题、初试与评卷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按照教育部和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设置考试科目。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原则上应按一级学科设置,具体参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设置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制定考试大纲并根据考试大纲及对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和评卷工作由各省级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全院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和评卷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培养单位自命题考试科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命题和评卷。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和评卷工作应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和阅卷工作的规定》(院发招字〔2004〕29号)进行;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命题和评卷工作也应参照此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初试日期以教育部公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日期为准,考生应当在其网上报名时选定的考点参加考试;博士生入学考试的日期由研究生院统一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组织命制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强化安全保密宣传教育,建设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在试题的命制、试题和试卷的收发、寄送和保管等环节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和保密工作的规定》(院发招字〔2003〕155号)做好各项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章 复试与体检
第二十六条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与体检。
第二十七条 复试应注重对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考查。
第二十八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培养单位可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对达不到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二十九条 硕士生招生的复试和体检应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院发招字〔2005〕30号)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为硕士生的指导意见》(院发招字〔2004〕96号)进行;博士生招生的复试和体检工作参照上述文件进行。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条 培养单位按照当年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工作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拟定录取名单。在录取工作中要注意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批。录取通知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印制,并委托培养单位向被录取的考生寄发。
第三十二条 参加硕士生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第三十三条 招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以及用人单位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实行合同制度。培养单位、用人单位以及被录取的考生之间均应在录取前签订有关合同。
第三十四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供正当理由和证明,且应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单位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应对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院对全院的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培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招生工作各个环节及招生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培养单位负责处理报考本单位考生的违纪问题。对在招考中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应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的招生工作应接受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符合国家优惠政策的考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招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为研究生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现役军人报考研究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若出现本规定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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