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科研副产品?
答:科研副产品是指利用除横向经费以外的财政经费开展科学研究或示范推广活动等过程中除科研成果之外附带产出的具有经济或使用价值的有形产品。主要包括植保抗性育种、植保防控产品研发、植保新技术试验示范等过程所产生的初级农产品和其他剩余产品;新产品研制、加工技术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品(农药、肥料和农机装备)等。
2.科研副产品管理的责任分工?
答:(1)直接产生科研副产品的科研单元和检测中心等支撑平台(以下统称为科研单元)是科研副产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认真落实科研副产品管理制度,做好收获、保藏和处置以及实物台账登记管理等工作,并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职能部门责任分工。
成果处负责所属试验基地科研副产品的管理,所属试验基地具体协助科研副产品处置管理;
科技处负责科研单元在所内实验室、非所属试验基地产生的科研副产品管理;
财务处负责科研副产品的财务收支管理。
3.科研副产品处置形式有哪些?
处置形式主要包括出售、抵扣、报损、无害化销毁、产品品鉴等。科研副产品处置除出售外,还可进行抵扣人工等,可对有毒有害及其他应报损销毁的科研副产品进行无害化销毁,还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产品品鉴。
4.所属试验基地产生的科研副产品怎么登记和处置?
答:第一步:直接开展试验的科研单元应于12月、6月向基地分别上报冬季、夏季作物种植情况以及科研副产品处置计划,填写《植保所科研副产品处置计划表》(附表1);
第二步:年度中对科研副产品进行处置,填报《植保所科研副产品处置申请表》(附表2)报试验基地审核,成果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原则上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参与,不得单独一人对科研副产品进行处置。
5.在所内实验室、非所属试验基地产生的科研副产品怎么登记和处置?
答:第一步:直接开展试验的科研单元在签订租地协议时,对预计产生科研副产品情况及处置计划同租地合同一并报科技处审核,填写《植保所科研副产品处置计划表》(附表1)。
第二步:对科研副产品进行处置时,填报《植保所科研副产品处置申请表》(附表2),报科技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原则上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参与,不得单独一人对科研副产品进行处置。
6.对易腐坏的,或者耐储存可销售且整批处置收入市场估价低于5000(含)元的科研副产品处置,能否简化程序?
答:可立即处置,不设置库存台账但应做好处置记录。处置后填写《植保所科研副产品处置备案表》(详见附表3),所属试验基地的报成果处备案,所内实验室、非所属试验基地的报科技处备案。
7.对耐储存可销售且整批处置收入市场估价达到10万元以上的科研副产品,处置是否更为严格?
答:是的,处置要求更严格。
第一步:拟定处置方案,并在植保所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科研副产品种类、数量、处置形式和估价收入等。
第二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处置,应签订相应的处置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审核和合同履约情况监管。
第三步:处置审批权限除报相关职能部门外,还需经分管所领导和所长审批。处置过程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人员参与。
8.对于未获得市场准入或有毒有害及其他应报损销毁的科研副产品如何处置?
答:要严格遵守生物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未获得市场准入或有毒有害及其他应报损销毁的科研副产品进入流通渠道。即不可对外出售,适用于无害化销毁处置形式,并填报科研副产品处置申请(备案)表,报科技处或成果处审批或备案。
9.租赁非所属试验基地时产生的科研副产品可以如何约定?
答:租赁试验合同中可约定科研副产品直接抵扣租金或劳务费等支出,以及产生科研副产品的归属等条款。
合同约定科研副产品归属植保所所有的,按我所属科研副产品管理。
合同约定科研副产品已全额抵扣或归属合作方的,非我所属资产,不再适用于我所科研副产品管理。但应确保合作单位不得以植保所名义对外销售,切实保护我所权益。
10.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如何管理?
答:科研副产品收入应全部纳入植保所统一核算管理。各类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
11.处置收入入账后支出范围是什么?
答:处置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的费用(科研副产品的收获、管理、处置等)后的结余,主要用于科研活动支出、弥补人员及运行经费不足等支出。处置收入归由相关科研单元统筹使用,若另有处置收入分配协议的按约定执行。
12.全年的科研副产品处置情况还要内部公开吗?
答:是的,要对年度处置情况进行所内公开。科技处和成果处应统计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副产品处置情况,于每年3月底提交至财务处。财务处汇总上一年度情况在植保所内部公开,公开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内容应包括科研副产品种类、数量、处置形式和收入情况等。
13.科研副产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1)不得将未获得市场准入或有毒有害及其他应报损销毁的科研副产品进入流通渠道,即不得对外出售。
(2)不得将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公款私存,不得坐支或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获得处置收入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
(3)不得将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作为成果转化收益管理。
科研副产品管理实施细则:
http://www.ippcaas.cn/bszn/gzzd/cwgl/2812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