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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读《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版)》

本站小编 Free考研/2020-05-13

近日,中国农业科学院印发了《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农科院科〔2019〕158号),我们梳理了关于此次修订工作的相关问题,期望通过下面这5个问题,帮助院属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及科研人员更快的了解此次修订工作的背景和过程、思路和原则、主要涉及调整的内容以及落实“放管服”要求、赋予院属单位管理使用自主权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出台《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背景是什么?
  《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农科院科〔2016〕31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全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的政策依据,对于规范专项管理和保障任务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专项三年来的实际运行,《实施细则》原有规定不足日益显现,如专项院所两级支持重点不够明确;对专项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体现不够;对落实科研“放管服”措施不具体等,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专项任务和经费管理要求。此次修订实施细则工作的背景为:
  一是保障各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面向”“两个一流”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聚焦支持重点、加强绩效管理,确保部、院、所重点工作落实,确定职责分工、理顺管理环节,指导院属单位专项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件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相关要求,需要修订《实施细则》,优化我院专项任务和经费管理,简化任务立项和过程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赋予院属各单位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三是全面推进绩效管理。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提出要实施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为了贯彻落实相关要求,需要修订《实施细则》,推动建立针对院属单位的专项绩效评价管理机制,为专项开展三年周期性评价工作提供政策依据,提高全院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益。
  二、《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出台经过哪些过程?
  2017年,科技管理局研究起草《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科技管理局研究起草《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财务局研究起草《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并征求了院属各单位意见,以期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科技管理局与财务局拟通过修订《实施细则》,体现经费管理、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等相关要求,不再单独出台以上三个办法。
  基于此,自2018年12月起,科技管理局与财务局联合组织开展《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在多次座谈研讨、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细则(修订稿)》初稿。随后,征求了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细则(修订稿)》送审稿,由中国农科院2019年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此次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此次《实施细则》修订工作严格遵循专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的定位要求,坚持“落实放管服、制度重完善、机制有创新”的原则,突出合规性、科学性、创新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
  一是保证合规性。依据《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68号)、《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办财〔2016〕85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有关精神进行修订。
  二是强化指导性。进一步明确专项院所两级支持重点,推动落实部、院、所年度重点工作;确定职责分工、理顺管理环节;做好统筹协调、抓好督促落实;强化对专项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指导院属单位专项组织管理工作。
  三是落实“放管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优化科研任务和经费管理,简化科研任务立项和过程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赋予院属各单位科研任务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强化绩效管理。
  四是体现创新性。建立院机关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规范健全;明确了专项“院级统筹”部分采取定向委托的立项组织机制。
  五是注重可操作性。修订的《实施细则》对专项任务类型、任务凝练及立项、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经费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等重点工作环节做出具体规定,面向院属单位专项管理人员和任务主持人,注重提升可操作性。
  四、此次对《实施细则》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
  一是明确院所两级支持重点和其它科技计划边界。在把握专项基本定位、坚持财政部规定的五大使用方向基础上,明确专项要围绕部、院、所年度重点工作和应急性科研任务进行部署和安排。明确了专项与创新工程任务和国家科技计划的边界,确保有效衔接和区分,避免交叉重复。明确了“所级统筹”部分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牵头负责科研工作的经费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专项年度预算的50%。
  二是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在“院级统筹”部分管理中建立局级联席工作制度,并对院级牵头组织部门、院机关相关业务局、院属各单位及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和分工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强调院属各单位要在专项使用和管理中发挥法人主体责任。
  三是强化“院级统筹”部分支持方案顶层设计,明确支持重点产生机制。“院级统筹”部分年度支持方案通过需求征集、联席会议协商、管理咨询委员会咨询审议、院常务会审定、任务凝练等工作环节进行顶层设计。明确提出应急任务立项程序,突出专项经费对应急性科研工作的支撑。
  四是调整“院级统筹”部分任务形成机制。提出专项“院级统筹”部分应结合部、院党组确定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采取定向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科研任务与承担单位及团队。围绕紧急和突发的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发挥专项自主选题、快速决策机制优势,支持短期内国家科技计划难以资助的应急性科研任务。
  五是完善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针对任务的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流程,使结题验收工作更具备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建立针对院属单位的绩效评价管理机制,为专项开展三年周期性评价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六是进一步加强专项预算管理。规定了单位预算细化、预算编报与下达,任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与调剂,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年度决算等内容,明确预算调整和调剂程序,建立预算执行、结转资金消化与预算细化挂钩机制,推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五、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在落实“放管服”要求、赋予院属单位管理使用自主权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所级统筹”部分管理的法人负责制。提出专项“所级统筹”部分由研究所法人负责管理,由院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围绕确立的学科方向自行确定支持重点,进行自主选题并自行开展实施管理。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符合专项使用方向的研究工作。
  二是简化任务环节管理。任务立项过程突出规范化流程管理,任务书编制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减少专项任务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审计等活动,结合年中预算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统一巡视或审计等进行。“院级统筹”部分中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任务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不开展过程检查。简化任务验收程序,一般任务采取结题报告验收方式。
  三是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明确工作执行中任务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四是简化经费管理。明确规定了经费不得开支的内容,院属单位可自行明确可以开支范围和简化合并预算科目,按照确定的开支范围和预算科目合理支出。(通讯员 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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