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联研〔2015〕10号
北京联合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科研成果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5年7月13日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京联发〔2013〕6号),调动我校研究生参与科研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发表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繁荣研究生的学术氛围,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研究生,研究生本人为科研成果第一署名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联合大学,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并具备以下条件均可提交作品参评奖励: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研究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治学严谨,成绩优良;
3.在学术研究方面有一定成绩;
4.认真完成学校、院系、导师交予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当年科研奖励的评选资格:
1.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分者;
2.违反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按学籍管理规定未修满规定学分而延长学习时间者;
4.有一门及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5.因病休学超过一个学期者。
第四条 奖励类别分为学术论文奖、知识产权奖、科研成果转化奖、省部级及以上竞赛奖、考取博士奖。
第五条 学术论文奖。学术论文为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研究论文全文,或被指定的权威检索机构收录的论文,且符合《北京联合大学研究工作量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京联发〔2013〕16号)规定的A、B类学术期刊论文,学校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与金额为:A类论文奖励8000元/篇;B类论文奖励4000元/篇。
若一篇论文被多个检索机构收录,只按最高奖励级别一次性给予奖励(或补差)。论文用稿通知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知识产权奖。我校研究生在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学生中署名第一者,且获得授权,权利人为北京联合大学,奖励金额4000元/项,申请受理奖励1000元/项。
研究生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等知识产权获得授权,且权利人为北京联合大学,奖励1000元/项。
第七条 科研成果转化奖。研究生社会实践研究(咨询、调研)报告被决策部门(委办局级及以上党政部门)批示或采用并实施的,且研究报告资料齐全完整并能提供证明的,或者研究生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得到企业认可与采用,且签订转化协议并能提供证明的,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与金额为:委办局级奖励1000元/项,省部级奖励3000元/项,国家级奖励5000元/项。
第八条 省部级及以上竞赛奖。获得省部级竞赛奖的个人项目或团体项目,学校奖励1000元至2000元/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个人项目或团体项目,学校奖励3000元至4000元/项。
第九条 考取博士奖。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应届硕士生,学校奖励2000元/人。
第十条 每年10月,校研究生处向各培养单位发布奖励申报通知,成果统计时间范围为上一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其中,考取博士奖每年6月份单独统计和奖励。
研究生可持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照学校通知及相关要求在各培养单位自愿登记和申报。
第十一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实行二级公示制度,由基层培养单位科研处(教科办)、校研究生工作部(处)分别公示3至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部门或个人如对统计与审核结果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校研究生工作部(处)提出(写明异议理由、依据和异议者的真实姓名)。
第十二条 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具体奖励等级及金额,学校将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如发现在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则取消申请人相应奖项的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收入的所得税由受奖励者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北京联合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