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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北京服装学院 /2013-11-10

 北京服装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2008年7月修订)
为帮助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但因家庭经济原因缴纳全部学费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北京市居民平均最低生活水平(每人每月330元)标准的以下各类学生:
1.孤、残学生;
2.少数民族学生;
3.烈士子女;
4.优抚家庭子女;
5.参军立功复员后复学的学生;
6.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减免对象1~5项条件之一的学生,学习刻苦,诚实守信,生活俭朴,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在本学年学习成绩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三门;
2.符合减免对象第6项条件的学生,本学年专业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两名。
三.减免额度
符合申请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可给予减免本学年度全部或部分学费。
四.办理程序
1.属于减免对象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每学年9月20日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服装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
2.各二级学院(系、部)受理学生的申请,依据减免学费的评审条件及学校下达的减免学费比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材料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系、部)提交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研究确定;
4.学生处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研究确定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在公示期间受理学生意见。公示结束之后,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以文件形式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下发;
5.财务处依据减免学费相关文件执行。
五.其它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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