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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适用研究生)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2013-10-06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进一部规范和完善学生缴费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性教育,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缴纳各种受教育费用。高校学生在高校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同时,及时足额地缴费也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高职(专科)生及高职接本生。收费范围包括学费、住宿费等。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条 缴费方法

(一)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在学期间应交足学制年限应缴费用。

(二)学校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为每位入学新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该银行卡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存入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领取各项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报酬,并与校园一卡通实现业务绑定。学生领取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户,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及重新开户手续,并到财务处作书面登记。

(三)学生缴费由学校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从学生个人银行卡上统一划扣。个别在规定时间以外补缴费用的学社工,可用先进缴纳。

(四)学生应按缴费要求,于新学年开学报到前20天到当地银行办理应交费用的汇(存)款手续。已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将住宿费足额汇(存)入个人银行卡。学校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一般在每年八月十日(周六、日顺延)开始划扣费用。为办证应缴费用划扣成功,学生不能随意支取总费用额度以内的金额。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成功缴费的学生应及时与学校财务处联系,查明原因并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需申请助学贷款或缓交学费的学生,应在暑假前按规定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缓交学费的须注明缓交时间及缴费计划)并经学生处批准盖章后,统一报到财务处。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在经批准的缓交期内缴清学费。否则,按欠费处理。

第五条 收费票据

学校财务处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根据银行划扣信息打印《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开学注册前一个工作日将收费票据统一发至各系(院),由各系(院)转发给每位已缴费学生。收费票据作为学生报到注册的依据,也是学校收费和学生退费的重要凭据和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第六条 住宿费

学生在学期间的住宿变动情况由学生公寓管理忠心在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学校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条 休学、复学以及退学的费用结算

(一)学生因休学、退学、转学等原因离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院)审核,经学生处审批同意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由学校财务处核定学生费用缴纳情况,未交齐费用的应由学生补交,学习未满缴费年限的,按月予以退还。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收费收据原件(退住宿费还须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审核签字)。

(二)学生出国前先行缴清出国期间的学费,在结清全部费用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三)复学学生按照转入年级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学费减免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学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减免学费的学生,学校酌情给予学费减免。

第九条 缓交学费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可以申请缓交(住宿费不能缓交)。缓交期限最多3个月。

(二)程序

⒈本科生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院)提交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并提交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效证明,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经系(院)助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学生处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缓交手续。

⒉《缓交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学生处备案,一份财务处备案。

(三)经批准缓交学生的学费,须在批准缓交期限内缴清。否则,按欠费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的同时,应及时按照《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

具有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努力,品学兼优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凡是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须主动办理有关手续,待助学贷款到位后,用助学贷款抵交学费。助学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款额不足的学生,必须在当年度内缴清应缴费用,学校可将所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学费。

第十一条 欠费处理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杂费且未及时办理缓交学费手续,以及未在缓交期限内缴清欠费的学生按一下管理办法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第十条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宿费的学生在办理学年注册时,不予注册。学校暂不想欠费学生提供选课、借书、上机等相关教育、教学服务,各门考试成绩暂不入库,不享受评优、评奖资格;

(二)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学校将在校内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三)学校将对欠费的学生缓办毕业资格审核及毕业派遣手续。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每年向财务处提供所需学生基本信息资料,并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各系(院)的沟通协调工作,以确保每年的本科学生收缴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财务处每学年初将欠费学生名单反馈到各系(院)、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各系(院)有责任督促本系(院)学生按时交费。

(三)为了保证学生收费档案及时更新,学生处、研究生处应及时将退、停、休、转学、出国学生名单送交财务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于每学年期末,将宿舍调整后的学生名单交财务处,并配合做好宿舍的收缴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宿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院财字【2003】3号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研究生缴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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