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基本学制内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留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各科成绩优良(评定成绩优良或80分以上)。
5.科研能力显著,原则上在研究生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在校级及以上学术课题研究中作为负责人的;
(2)在国际或国内重要学术会议上提交论文并公开出版;
(3)在国内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核心期刊优先(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4)公开出版至少1部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5)参加本专业竞赛等活动并获得团体或个人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6.研究生期间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在读期间在社会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者优先。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评:
1.入学第一年的研究生;
2.休学期间、延期毕业等特殊情况的研究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参评年度出现无故不缴纳学费或未注册情况;
2.第二次参评时重复使用第一次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就读期间参评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党团纪处分、学校行政处分的,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2.申请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成员。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学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务管理人员、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学校的暂行办法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学校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培养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内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学校将培养单位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