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国家战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培养更多创新型、紧缺型、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 金委)2016年将继续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并新确定一批国内外高校和教育科研机构间以创新型培养模式和培养创新型人才 为目标的国际合作项目。
- 选拔方式及选派类别
本项目采取先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资助项目,再由项目单位进行人员选拔的方式,人员依托项目派出。
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适当选派访问学者、博士后。各类别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及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执行。
对赴海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助期限为36-48个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助期限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为准;联合培 养博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6-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3-12个月;访问学者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资助期限为3-24个月。
- 申报及评审
我校各培养单位每年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对于培养方式或培养目标、选派学科专业相近的多个中外合作项目,建议整合后申报;对于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专业应考虑关联性。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双方应签有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在培养目标、模式或其它方面具有创新性,有较明确的问题导向,重点支持国家教育改革导向性项目或国家战略及重点行业急需的人才培养项目。
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须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确定拟申报项目,并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获批项目单位根据确定的人选要求,进行选拔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并录取。本项目不受理个人申请。
2015年10月12日前,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将《2016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并将《项目申请书》、双方合作协议中/外文扫描版、项目管理办法及《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电子版材料发送至peiyangban@bfsu.edu.cn。
2015年10月15日前,研究生院组织校内评审,公示后将单位推荐公函及项目申请书等材料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
2015年11月,项目申报单位组成答辩组,以“现场答辩”的方式参加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2015年12月,国家留学基金委公布获批项目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人员选拔、推荐工作。
- 选拔及录取
被推荐人员须符合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我校各项目申报单位须制定完整的人员选拔办法,包括评审标准与办法、工作流程等,并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所有被推荐人员的确定须通过中外合作双方专家评审;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须对其进行专家组面试。选派办法及选拔结果均须进行校内公示,保证选拔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请各项目申报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于2016年3月20-30日登陆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进行报名,并将推荐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核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于2016年4月公布录取结果。
被录取人员须在2016年内派出,不跨年派出。
凡申请过2016 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人员,如无特殊情况,本年度不得再次推荐。
- 项目管理与评估
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须按照获批项目方案执行,不得变更培养模式、目标、留学院校、留学专业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做调整变动的,要提前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各项目单位须每年对获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1月底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派出人员,需说明原因)、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取得的主要成果和典型事例、对今后工作建议等。未按时提交者,未能对当年项目未执行情况及来年工作计划的,将暂停项目执行。
对执行工作出现较大问题的项目单位,将暂停其参加创新项目资格。
- 人员派出与管理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16年底。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
留学人员派出前,项目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特别是结合项目目标对其出国学习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指导。
留学人员派出后,项目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留学人员的跟踪、检查、指导,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 回国学习/工作,确保完成既定目标及计划。回国后,应根据项目目标对留学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并在其回国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项目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留学人员须定期向项目单位汇报在外学业进展情况。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须每三个月向项目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博士/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硕士生每学期末须向你校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进行抽查。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具体信息可参见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最新消息及项目更新。
研究生院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