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北航)成立于1952年,是一所具有航空航天特色和工程技术优势的多科性、开放式、研究型大学,肩负着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基础性、前瞻性科学研究,以及战略高技术研究的历史使命。学校概况>>2008 年北航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细则
为高质量完成北航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教学〔 2007 〕 17 号文件《 2008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北航研究生招生办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的补充规定》要求,特制定法学院 2008 年硕士研究生复试细则如下:
一、 每位考生须首先提交有关资料进行复试资格审查:
1 、 每位考生(含单考生)必须参加复试;
2 、 凡需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按照学校规定提供如下资料:( 1 )复试通知书(网上下载),( 2 )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现役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应届本科毕业生学生证),(3)非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并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应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4)应届毕业生须携带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5)以同等学历身份报考的考生,还需提供符合其报考资格要求的各类证书、文件及一份复印件:①成人应届本科生:提供在法学专业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一篇(或以上)文章, 8月前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证书;②大专毕业生:毕业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在全日制高等学校辅修过法学专业本科全部十四门核心课程成绩表(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在法学专业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一篇(或以上)文章,8月前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证书;
3 、 凡提交资料与本人报名时提供信息及实际不符合的,取消复试及拟录取资格;
4 、 提交资料及审查时间:2008年3月26日上午9:00 —— 11:00;
5 、 提交资料及审查地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如心楼 206 室。
二、复试专业
民商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
三、复试对象
2008 年法学院拟录取的全国研究生统考初试合格学生与推荐免试生
四、复试内容及评分标准
1 .笔试(时间为 80 分钟,各卷总分为 100 分)
( 1 )民商法(卷一)。考试对象:报考民商法专业的考生。考试范围: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公司法。
( 2 )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卷二)。考试对象:报考国际法专业的考生。考试范围: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
( 3 )诉讼法学(卷三)。考试对象:报考诉讼法专业的考生。考试范围:民诉法学、刑诉法学。
笔试时间: 2008 年 3 月 27 日 上午 8 : 30---9 : 50 ,
地 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如心楼 104 、 101 室
2 .面试(总分 300 分)
( 1 )专业知识的掌握与运用能力( 100 分);
( 2 )专业外语及口语能力( 100 分);
( 3 )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含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 100 分)。
面试时间: 2008 年 3 月 27 日 下午 1 : 00---
面试地点:如心楼 209 、 211 室
3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笔试( 100 分)
( 1 )中国法制史(卷一),所有专业加试;
( 2 )刑法(卷二),民商法专业加试;
( 3 )民法(卷三),诉讼法专业加试;
( 4 )国际私法(卷四),国际法专业加试。
笔试时间: 2008 年 3 月 27 日 上午 10 : 00---12 : 00 ,
地 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如心楼 104 室
五、面试程序要求
1 .考生抽取中、英文专业试题,准备 15-20 分钟;
2 .考生陈述个人情况(包括自然情况、学历、专业、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个人特长等,是否接受调剂;时间不超过 3 分钟);
3. 考生回答所抽取试题及面试人员提问(不超过 15 分钟);
4 .面试人员根据考生面试情况给出成绩,各面试人员所给成绩的平均值 为考
生面试成绩;
5 .面试小组组长主持审核评议面试成绩,无异议后,面试人员在面试成绩单
上签字,成绩单上交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
六、面试人员职责
1 .面试人员按照法学院面试内容和面试方式等要求(见《面试测试表》),认真对考生进行专业知识、外语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测试,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位考生给出面试总成绩,并签字。
2 .面试小组组长负责主持面试程序的进行,维持面试秩序。
3 .面试小组秘书负责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指导记录员记录,组织考生按面试顺序进行面试,统计核算考生面试成绩及最后录取成绩等工作。
4 .记录员应客观、清晰地记录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测试问题、考生回答等内容);并协助秘书进行面试成绩统计及核算工作。
七、录取标准
1 .录取成绩为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之和(同等学历考生加试成绩另行计算);
2 .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录取成绩排序并经综合评议、确定拟录取名单和录取类别。
八、录取
1 .复试成绩不满 240 分的,不予录取;
2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有一门不及格的,不予录取;
3 .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九、其他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法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
北航法学院
2008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