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号),以及安徽省考试院《关于做好2013年安徽省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与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形式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制订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指导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复试录取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制定具体的综合面试方案、内容、程序和评分标准等,经学校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领导组批准后,组织本学院的面试和录取工作。
三、各学院按学科组建复试专家小组,复试专家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复试专家小组成员原则上由研究生导师担任,组长由学科带头人或学位点负责人担任。复试专家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复试面试工作,面试要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考核考生并评分。
四、学校成立研究生复试督查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二条 复试基本要求
一、政治考核
各学院在复试期间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及实际表现的考核,严格把好思想政治关。调档及政审工作在复试后进行。
二、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要求达到国家一类地区复试分数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今年学校生源总体情况,严格控制线下生复试比例。
三、体检要求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均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第三条 复试
一、复试人数确定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复试比例原则上在1:1.2以上(生源不足的专业可适当放宽复试比例)。
二、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资格审查由研究生部在考生复试报到时进行,主要核查考生的准考证、复试通知书、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大学期间的成绩单、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材料。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复试。
三、复试内容、方式及要求
(一)复试内容
1.专业笔试
2.外语测试
3.综合面试
(二)复试方式
1.专业笔试。形式可以为答题、设计、撰写研究设计、实验报告等,考试时间为2小时,总分100分,占复试总成绩的60%。笔试科目及要求见公布的复试方案。
2.外语测试总分100分,占复试总成绩10%。
3.综合面试(可含实践或实验能力的考核),主要考核考生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和能力,总分100分,占复试总成绩的30%。
(三)要求
1.每位考生的综合面试时间一般应在15-20分钟左右。
2.对同等学历的考生,须加试2门其报考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满分为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凡有一门课程低于60分者,则不予录取。
(四)对需进一步考查的考生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领导组审核后,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复试。
第四条 复试成绩、总成绩
一、复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60%+综合面试成绩×30%+外语测试成绩×10%。
二、总成绩=(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0%
第五条 调剂复试
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可在统考科目基本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调剂生源。调剂考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调剂政策,且初试成绩须符合报考第一志愿专业或学科门类和拟调入专业或学科门类的复试分数线。
第六条 破格
经调剂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一类地区复试分数线下考生的破格申请。破格复试仅限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初试成绩只能单破,原则上控制在3分之内。
第七条 复试的监督
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督查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进行监督。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小组全权负责本学院的复试过程,解决复试录取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复试期间,应增强复试录取工作透明度,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做到工作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公开。
第八条 录取原则
先从复试合格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录取;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按总成绩高低依次从复试合格的调剂考生中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调剂生);复试合格的调剂考生生源仍然不足,则在校内进行调剂录取或调整招生计划。
复试中综合面试成绩全票评分不及格,且复试专家组一致认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对于调剂考生,由学校研究生部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育部网站确认是否同意接受拟录取。如超过规定时间,视为不同意接受拟录取,学校将及时取消其被录取资格。
第九条 其他
对复试和录取工作全过程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督查组统一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面试不合格的考生,复试专家组要写出书面意见,经组长签字后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校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领导组审批。因面试不合格而不录取者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本办法与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