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农业大学 /2014-04-02

閻庢鍠掗崑鎾绘⒑椤愶絿鎽孖P闂佹寧绋掗惌顔剧博閸撗呯煋鐎广儱鐗冮崑鎾诲礃椤忓棗鐓涢梺鍏兼緲閸熸娊鎯佹径灞惧枂闁糕剝渚楅弳銉╂⒒閸涱厾绠g紒灞界埣閹洨鈧絽澧庣粈澶嬫叏閿濆懐绠叉繝鈧悧鍫⑩枖鐎广儱鎳庨悡鍌氣槈閹绢垰浜鹃梺鍛婂笒濡繈骞愰敓锟�
547闂佸湱顣介崑鎾绘⒒閸曗晛鐏柣妤€閰i幊鎾诲礃椤忓棗鐓涢梺鍏兼緲閸燁偄鐣烽敓锟�1130缂備礁顦粔鐢碘偓鍨皑閳ь剝顫夌喊宥夊汲閳ь剟鏌℃径瀣婵炲牊鍨垮畷锟犲礃瑜忕粙鍥╃磼婢跺﹦效闁告ǜ鍊栫缓钘壩旈崪浣规瘜闁圭厧鐡ㄩ幐鍫曞焵椤戞寧绁版い顐㈩儐閿涙劙骞嬮婊咁槷濠电偞鍨归弫绋棵烘繝鍥ㄥ殣閺夊牜鍋掗崵鏃堟煏閸℃洝鍏岀紒顔光偓瓒佽鎯斿☉鎺戜壕濞达絿鏅Σ鍫ユ煕閹烘挻鍋犻柍褜鍏涚欢姘跺闯妤e啯鎳氱€广儱鍟犻崑鎾存媴閻戞ê鈧偟鈧鎮堕崕顖炲焵椤戣儻鍏屾い鎾存倐閹爼宕遍幇銊ヤ壕濞达絾浜芥禒锕€霉閸忕厧鎼搁柍褜鍏涘ù鍥磼閵婏箑顕辨慨妯稿劗閸嬫挻鎷呯憴鍕暚闂佺厧寮惰ぐ鍐紦妤e啯鍋犻柛鈩冨姀閸嬫挻鎷呴悿顖氬箑闂佸搫鍊稿ú銏ゅ焵椤戞寧绁板瑙勬崌瀵敻顢涘Ο宄颁壕濞达綀顫夐悡鈧梻鍌氬€介濠勬閸洖绠绘い鎾村閸嬫挻鎷呴崷顓溾偓濠囨倵濞戝疇绀嬮柍褜鍏涚粈浣轰焊閹殿喒鍋撳☉瀹犵闁逞屽厸濞村洭顢橀崫銉т笉婵°倓鐒︾花姘舵煏閸℃洜顦︾€圭ǹ顭峰畷锝囦沪閸屾浜惧ù锝呮啞閸曢箖鏌i悙鍙夘棑闁逞屽厸閻掞箓寮崒姘f煢婵懓娲犻崑鎾存媴閸涘﹥鍣搁柣搴㈠喕鐠愮喖鍩€椤戞寧顦风紓宥咁儔閹虫牠鎳犻鍐炬蕉缂備焦鍐婚幏锟�28缂備緡鍋夐褔顢楅悢铏圭煋闁规惌鍨崇粈濉欼P婵炴潙鍚嬮懝楣冨箟閾忣偅濯撮幖娣€曞▓锟�128.00闂佺ǹ绻愰崰娑氭閿燂拷

 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2006121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研究生招生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纪律,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的规定和研究生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成立校、院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学校及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所有研究生的录取须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研究生处具体负责日常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自命题的试题应由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集体命制。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得向外透露命题教师的姓名和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卷(包括试题、答卷、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在开考(评卷)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自行命题的试卷在开考(评卷)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发布前属秘密级材料。在试卷的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确保试卷绝对安全。取送试卷需专人(2人以上)专车,当面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寄发试卷需通过机要通讯局,保管试卷需“三铁”(铁门、铁窗、铁皮柜)、“四防”( 防火、防盗、防潮、防鼠),且保险柜的钥匙、密码须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四条  负责命题的教师及负责审核、印刷、分装、保管试题的涉密人员,要自觉做好保密工作,命题人员的底稿要及时销毁,打印试题要及时删除,不得进入互联网。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或试题范围,不得开办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接受考生的吃请及钱物。

第五条  所有涉密人员均须签订《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密人员保守秘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发现泄密事件或泄密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果断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条  任课教师参加命题,若所任的课程与命题课程一致时,在接受命题任务后,可继续进行集体性的教学活动,但不得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或答疑,不得接待考生;如有考生来信来访,一律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待处理。

第七条  本学院教职工或命题教师中有亲属报考本学院研究生者,应主动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不再承担本年度有关亲属报考专业试题的命制、审核、评卷、核分等工作。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有亲属报考本学院研究生的,应主动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不再参加本年度试题命制、审核、评卷、核分等工作。

第八条  参加评卷、核分、登分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评卷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不得私自向外透露考生的成绩等。

第九条  参加政治审查、体格检查、测算复试分数线、参与复试工作的研究生导师及工作人员,要加强有关研究生考试和招生工作方面的文件学习,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私自透露未经决定公布的方案。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及学校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办法,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不得将捐资、赞助等与考生录取挂钩。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对待来电、来信、来访,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上述规定,凡参加招收研究生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闂佸綊娼ч鍡椻攦閳ь剟鐓崶璺轰喊闁逞屽墰閸犲酣宕㈤妶鍥ㄥ閻熸瑥瀚弳鍫ユ煕閹邦剙顨欑紒鍙樺嵆瀹曘劑鏁撻敓锟�闂佹寧绋戦惉濂告偟濞戙垹纭€閻庡湱濮寸粻顖炴煕濞嗘劗澧繝鈧幍顔惧崥婵炲棙甯為妶顐︽煛閸屾稓鎳嗙悮娆撴煕濡警鍎戠紓鍌氼槺閳ь剟娼уΛ娑㈡偉濠婂牊鏅柨鐕傛嫹
相关话题/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