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4〕12号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
学费与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行政有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三部委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教秘科〔2013〕33号)、《安徽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学费、奖学金、助学金以及“三助”岗位等的设置与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试行)》、《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助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3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费
与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1.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统筹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资源,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2.进一步理顺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
目前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分为学术型硕士生和专业硕士生两大类,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不含非脱产的)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按国家文件要求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暂定为每生10000元/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工程硕士(不含项目管理领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暂定为每生8000元/年;全日制会计、资产评估、公共管理、工程硕士项目管理领域、MBA工商管理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暂定为每生11000元/年。超过学制年限继续学习的研究生按超期年限收取学费(以半年为单位收费,不足半年按半年计)。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缴,每位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始之前将应缴纳的学费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由学校财务部分按时统一划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核对与催缴。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入住学校公寓的研究生需缴纳住宿费,研究生住宿费按后勤社会化住房收费标准,在每学年开始之前存入指定账户。
在2014年前入学的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全日制研究生,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三、奖学金、助学金的设置
(一)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对缴纳学费的2014年秋季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不含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工程硕士项目管理领域以及人事档案(含工资等)不转入的)。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
我校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含人事档案(含工资等)不转入的)经审核或考核评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应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如表1所示
表1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等级 |
第一学年 |
第二学年 |
第三学年 |
备 注 |
一等 |
12000 |
12000 |
12000 |
1.第一学年按综合成绩总分分专业排序,各专业排名居前30%者为一等奖,居后70%者为二等奖。 2.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采取考核评选的方式确定各专业排名居前30%者为一等奖,居后70%者为二等奖。 |
二等 |
9000 |
9000 |
9000 |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考生的报考志愿和考试成绩,按学术型硕士生、专业学位硕士生分别录取。
我校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工程硕士项目管理领域以及人事档案(含工资等)不转入的)经审核或考核评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等级比例享受相应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如表2所示。
表2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等级 |
第一学年 |
第二学年 |
第三学年 |
备 注 |
一等 |
10000 |
10000 |
10000 |
1.第一学年按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 2.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采取考核评选的方式。 |
二等 |
8000 |
8000 |
8000 |
|
三等 |
4000 |
4000 |
4000 |
|
四等 |
1000 |
1000 |
1000 |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如表3所示。
表3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等级 |
第一学年 |
第二学年 |
备 注 |
一等 |
10000 |
10000 |
1.第一学年按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 2.第二学年的学业奖学金采取考核评选的方式。 |
二等 |
8000 |
8000 |
|
三等 |
4000 |
4000 |
|
四等 |
1000 |
1000 |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比例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各等级比例(不含人事档案(含工资等)不转入的)如表4所示。
表4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各等级学业奖的比例设置
学业奖等级 |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 |
一等 |
10% |
二等 |
40% |
三等 |
30% |
四等 |
20% |
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各等级比例(不含工程硕士项目管理领域以及人事档案(含工资等)不转入的)如表5所示。
表5 全日制工程硕士各等级学业奖的比例设置
学业奖等级 |
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
一等 |
10% |
二等 |
20% |
三等 |
30% |
四等 |
40% |
经管文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各等级比例(不含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以及人事档案(含工资等)不转入的)如表6所示。
表6 经管文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各等级学业奖的比例设置
学业奖等级 |
经管文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 |
一等 |
3% |
二等 |
7% |
三等 |
15% |
四等 |
25% |
注:表4、表5、表6中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百分比人数可根据当年研究生实际生源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执行,复试前公布调整后的方案。第二、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的考核评选的方式可参照《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选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二)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设置
我校所有在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不含非脱产以及人事档案(含工资等)不转入的)在正常学制内,每生每年可申请获取10000元(按10个月每月1000元发放)的博士或6000元(按10个月每月600元发放)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置
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生奖励标准为30000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20000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名额按省厅下达指标为准。
评选按《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选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可以兼得相应的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学业奖学金评选时原则上享受二等学业奖奖励。
(四)全日制研究生其他奖学金的设置
按学校统一设置的宝钢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等的评选办法,参照《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选实施细则》和相关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四、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时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硕士生按上述各类的比例和表7相关原则在招生录取审核合格后,各培养单位依次确定初步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硕士研究生中,推免生至少享受二等奖学金,其中本科期间取得显著成果的推免生可享受一等奖学金。
表7 第一学年的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相关原则
学业奖等级 |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 |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 |
||
推免生 |
公 开 招考生 |
推免生 |
公 开 招考生 |
|
一等 |
显著成果的推免生 |
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符合条件者优先考虑 |
显著成果的推免生 |
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符合条件者优先考虑 |
二等 |
所有推免生 |
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符合条件者优先考虑 |
所有推免生 |
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符合条件者优先考虑 |
三等 |
|
符合条件者考生 |
|
符合条件者考生 |
四等 |
|
符合条件者考生 |
|
符合条件者考生 |
自第二学年起,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考核情况(具体考核办法按《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选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评选),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各等级奖学金名额与入学时实际名额相同。调整后的各等级学生名单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自下一学年按调整后奖学金等级发放。
五、全日制研究生助管、助教和助研(简称“三助”)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和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具体按《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助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管理机构以及职责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院、财务处、学科处、科研处等)负责人和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方案,检查、监督、评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情况,统一协调全校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研究生改革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和学院下属科研或行政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方案,审定、检查、监督、考核本单位各学科工作实施情况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报研究生院备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研究生科研秘书或研究生辅导员任秘书,具体负责开展本单位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1.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助办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明确规定受奖助研究生的范围、名额和具体奖助额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研究生招生体系和奖助体系。
2.在保证各学科人才培养基本规模的前提下,各培养单位在分配招生名额时,要根据导师承担科学研究的课题情况和用科研经费资助研究生的资金额度联系起来,促使研究生的培养与高水平研究更加紧密地结合。
3.建立新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应明确研究生只有成绩好才能获得奖学金,只有多做工作和完成岗位职责才能得到资助,研究生以付出劳动的方式获取一定报酬,帮助其完成学业。
4.对于学习费用有困难的研究生,学校协助其争取国家助学贷款。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对2014级秋季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安工大秘〔2013〕15号)文件与本文件冲突的部分以本文件为主。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和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原则
第四条 “三助”岗位中“助教”与“助管”的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但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等研究生除外。“助研”岗位主要面向博士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设置。
第五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原则上不得应聘“三助”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应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三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八条 设立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研究生“三助”方案,审定“三助”岗位设置,检查、监督、评估“三助”工作实施情况。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研究生改革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制定“三助”管理办法,拟定“三助”岗位设置建议方案,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统筹“三助”资金的使用等。协助设置研究生助管单位对助管的设置申报、选拔、聘用、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室、中心)成立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和学院下属科研或行政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确定本单位研究生“三助”方案,审定“三助”岗位设置,检查、监督、考核 “三助”工作实施情况等。各学院(室、中心)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室、中心)成立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研究生科研秘书或研究生辅导员任秘书,具体负责开展本单位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相应课程(原则上为本科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协助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在课题研究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以及协助导师指导SRTP、大学生创业实践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辅导员等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临时助管两种,固定助管岗位聘期按学期(即一学年分两学期进行招聘),工作量为每周不超过8小时;临时助管岗位聘期和工作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中心)按《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助理工作实施办法》申报提供,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和相关课题组提供,具体管理按《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试行)》。对不设“助研”岗位的博士生导师和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学校将调减该导师下一年度的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校内各部门提供,研究生院根据经费和实际需要核定。
第十八条 “三助”岗位设置工作按管理规定于每学期相应的时间进行。研究生院核定后以网络方式公布。
第五章 岗位取得与人员聘用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填写相应的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由研究生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和设岗单位进行选聘。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其“三助”工作。
(一)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中止,由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或主讲教师)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津贴。
第六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或主讲教师)按要求负责完成。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报研究生院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津贴标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经费由学校收取的研究生学费总额的15%部分和学校自筹部分经费、设岗导师部分科研经费等组成,每年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单列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专项经费,由研究生院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三助”岗位津贴,根据岗位与工作任务确定。固定助管一般为每岗每月200元,每学期按4个月发放;临时助管按小时计算酬,每小时按10元计算。助教和助研按具体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标准发放。鼓励导师在符合学校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从科研课题经费中适当增发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三助”岗位津贴由各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逐月考核填报,研究生院审核造表报财务部统一按要求发放,原则上每年按2学期在学期末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助管、助教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助研自2014级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助理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优化人才培养的内、外部环境,吸引更多优秀学生到我校接受研究生教育,同时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进一步培养研究生工作能力,建立和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体现“按劳付酬”的原则,给予参与教学工作的研究生适当经济补助,学校决定,面向研究生设置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一、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
1.在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改革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监督实施。在听取教务处、各硕士点等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由各学院(室、中心)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小组协同负责本科生教学的主管领导等共同组织助教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2.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的课程主要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含上机辅导等)。各学院负责本科教学的主管领导负责对学院需要研究生助教的课程进行审核,应先解决本科教学任务繁重,作业量大或实验课时多的课程;承担本科生教学而科研任务较为繁重的教授所授课程。以配合学校学风建设,加强我校本科教学中的课程作业的布置、批改、讲解等环节工作。各学院审核汇总好后一份报研究生学院,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3.研究生助教的基本工作范围:硕士研究生承担本科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习题讲解、协助指导实验,协助主讲教师完成与该课程相关的一些教学辅助工作等。
4.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
助教岗位课程类型 |
博士研究生元/月 |
硕士研究生元/月 |
≥4学分作业量大的公共基础课 |
300 |
200 |
≤4学分作业量大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 |
250 |
150 |
专业课等 |
200 |
100 |
每学期均按4个月支付。
二、聘用条件
聘用的研究生必须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及敬业精神、能为人师表、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身体健康。对申请助教的研究生进行筛选的过程中,要兼顾课程专业知识能力与学生家庭经济基础,综合考虑,择优录用。
三、岗位的产生及聘用
研究生助教岗位聘用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各学院于第15周前完成下学期需要研究生助教的课程审核汇总(并注明聘任条件)上报工作。
2.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于第16周确定全校下学期需设研究生教学助理课程情况,并公布下学期研究生教学助理岗位一览表,进行公开招聘选拔。拟申请教学助理岗位的研究生按聘任条件填写好助教岗位申请表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签字同意后,于第17周周末前交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于第18周将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汇总返相应学院进行考核选拔。各学院于第19周将考核后同意聘任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
4.第20周之前研究生院公布下学期研究生助教岗位聘任情况并于放假前完成受聘研究生与聘任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助教岗位职责及登记表)的工作。
5.开学正式担任助教工作前,被聘研究生教学助理到研究生院领取本学期研究生教学助理日志本和参加教学助理上岗培训,开始教学助理工作。
四、酬金支付办法
1.助教工作完成后经考核合格一次性发放所承担课程助教的相应总津贴。
2.酬金由研究生院统一报财务处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专项经费中支付,由财务处打入学生银行卡上。
五、助教的管理工作
1.岗位设置学院应对研究生助教进行岗前培训,主讲教师负责指导并制定有关管理细则,同时每学期研究生助教工作结束时,聘用单位应对所聘研究生助教工作完成情况有相应的考核和鉴定。
2.聘用单位或主讲教师确认研究生助教不能胜任所聘工作任务时,可以解聘,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院。研究生因故不再承担助教工作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聘用单位和主讲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由聘用单位决定是否解聘;在未解聘期内,研究生助教必须按聘任合同规定做好相应的助教工作。
六、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助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校办〔2010〕11号)同时作废,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优化人才培养的内、外部环境,吸引更多优秀学生到我校接受研究生教育;同时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进一步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建立和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体现“按劳付酬”的原则,给予参与科研工作的研究生适当经济补助,学校决定,面向博士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设置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一、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和标准
1.在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改革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监督实施。各学院(室、中心)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助研工作小组)于每学年10月底将经相应学院(室、中心)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学院(室、中心)助研岗位的设置报学校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院统一部署和监督实施。
2.研究生助研的基本工作范围:主要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撰写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以及协助导师指导SRTP、大学生创业实践等研究工作。
3.研究生导师必须为其指导的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就读的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定向、委培等除外)提供助研岗位并支付助研津贴。学校设置助研津贴专项账户(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专项经费),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4.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标准如下:
学科(门类) |
博士研究生 元/年·人 |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元/年·人 |
工学类,化学(理学) |
≥4800 |
≥2400 |
经济、管理类相应学科 |
≥2400 |
≥1200 |
法学、数学相应学科,工业设计,社会管理等 |
|
≥960 |
二、助研津贴的管理与发放
(一)助研岗津贴的管理与发放程序
1.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于9月底前向各学院(室、中心)下发应获得助研的研究生名单。
2.各学院(室、中心)助研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导师核定助研津贴发放名单及金额(以学年度为单位,对于预计可以提前毕业的学生以学期为单位并注明截止日期),并提供可足额划转助研津贴的经费账号,造册后于10月底前报送研究生院。导师提供转账的账户应为经过财务处额度审核后的有效项目账户。
3.研究生院于11月初前汇总各单位导师经费账号报财务处,财务处统一向学校助研津贴专项账户(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专项经费)划转相应经费并反馈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将经费划转情况反馈各学院(室、中心),各学院(室、中心)助研工作小组督促本单位经费划转失败或经费不足的导师在一周内提供新的可划转经费的账户,直至经费全额划转成功(必须于12月初前完成)。
5.研究生院核对经费划转情况,每学期末在核准导师、课题组对该生的考核情况后按导师、课题组提供的助研津贴发放情况造册助研津贴发放名单报财务处,通过研究生银行卡在每学期末(按半年)发放助研津贴。
(二)特殊助研津贴补助的申请
1.学校对部分基础学科和弱势学科经费较少的导师,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提供特殊助研津贴。特殊助研津贴由导师提出申请,经相应学院(室、中心)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10月底前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每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导师仅限申请1个名额且不得超过三年(即在一个培养周期内只能申请一个),三年后或下一级仍然拿不出相应学科(门类)助研标准津贴的,不得继续招收博士或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3.经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特殊助研津贴申请导师的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专项经费按学科标准统一支付。
三、助研管理的其他相关问题
1.学校鼓励导师根据课题经费情况和研究生参与程度,增加助研津贴的支付额度和资助期限。支付额度在符合学校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不设上限。对于高于学校基本标准提供研究生科研津贴的学科,学校将在招生指标上给予奖励增加。
2.导师、课题组要加强对研究生助研工作的考核与管理,对表现不好或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将减少或停发科研津贴;对表现好贡献大的研究生可由导师、课题组确定增加其科研津贴。
3.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学校不统一要求,提倡导师根据学生参加科研项目的情况给予发放适当的助研津贴,此类研究生学校不设特殊助研津贴。
4.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导师可不提供助研津贴: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已办理完毕出国(境)手续的;已办理完毕休学手续的;不服从导师管理的;不按照导师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等。
四、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